组织机构
联系我们
大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
地 址: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-1号,大连众易空间,306-2
电 话:15542390019
邮 箱:damdi@foxmail.com
-
2019-09-19 创智医疗器械计算机GSP软件-功能介绍.docx
끂12183 1.19 MB -
2019-09-19 创智-医疗器械GSP软件流程介绍.ppt
끂12235 1.62 MB
大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--协会简介及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大连医疗器械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。英文名称为Dalian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(缩写DAMDI)。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、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,自愿结成的行业性,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,具有法人资格,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大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目前拥有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长及理事会员单位100余家。
本协会的宗旨是: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,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,加强会员与政府的联系,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,促进我市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。
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,接受登记机关大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住所设在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四街15号
电话:15542390019
邮箱:damdi@foxmail.com
QQ群号:143651011(大连医疗器械行业协会);207562811(大连医疗器械内审员)
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制度,以及做好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的调研工作;
(二)代表行业利益,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、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开展行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动态,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(三)开展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,通过报告会、研讨会、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,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等咨询服务;
(四)办好《医疗器械通讯》和协会网站,加强信息的传递和交流;
(五)宣传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实施;开展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政策业务培训;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、评比;
(六)开展科研单位与生产单位、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,保护会员单位的知识产权,推动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,促进行业技术进步、产品质量提高和品种的增加;
(七)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和开发项目等的推荐和前期认证;
(八)推行名牌战略、培育名牌产品;
(九)加强同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工商业人士的联系,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;
(十)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,推进诚信活动的开展,规范行业行为;协调同行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,促进行业共同发展;
(十一)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大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(以下称协会)是我市医疗器械行业企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的行业性、非盈利性社会组织。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。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。
第二条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参照我市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,结合医疗器械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,制订《大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》(以下称《本办法》)。
第三条 按照《大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会员义务,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《本办法》规定,按期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《本办法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五条 所通过的协会会费标准报送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。
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
第六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,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。 (一) 会员单位: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;
(二) 理事单位: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元;
(三) 副理事长单位: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万元;
(四) 理事长单位: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万元;
第七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转化,提升会员单位技术竞争力,吸引科研机构、院校加盟本协会,免收科研机构、院校会员单位会费;
第八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,或因经济困难,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,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、减交、免交会费的申请,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同意,予以缓交、减交、免交当年会费。
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
第九条 按照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的原则,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《大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,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,及为协会下属的委员会、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。
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
第十条 协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,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第十一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。每年10月1日前,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,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协会财务部门。
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,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,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第十五条 《本办法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于2022年8月 5 日起施行,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